电商法通过,对快递作出新规定!

发布时间:2018-09-06|来源: 2018年09月03日11:31     快递杂志|

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闭幕会,表决通过了电商法草案。 

 

历经四审,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以下简称“电商法草案”)多处修改内容回应消费者关切,电商法草案共7章89条。

 

根据记者在现场拿到的“表决稿”得知,“电商法草案”在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对与电商息息相关的快递作出了规定。

 

减少包装污染

 

电商过度包装既浪费资源,又污染环境。对此,电商法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环保材料,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和再利用。

 

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实际上,明天(9月1日)起,新修订的《快递封装用品》系列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新国标从绿色化、减量化、可循环三方面对原有标准进行了补充完善。

 

代收须经同意

 

如果收件人不在家,也可以让他人代收。电商法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

 

此外,电商法草案第五十二条规定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提供快递物流服务的同时,可以接受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委托提供代收货款服务。

 

事实上,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快递暂行条例》规定,快递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

 

电商平台未尽到资格审核义务将受重罚

 

对于电商平台的义务,电商法草案也作出相关规定,其中明确规定——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电商法立法路程

 

2013年10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电子商务立法工作列入规划,并在之后成立了电商法起草组。

 

2016年12月:电商法初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7年10月:电商法草案二审稿提交审议。相较于一审稿,二审稿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特别是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与责任做出补充和完善,同时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2018年6月:电商法草案三审稿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分组审议。电子商务引发的信息安全问题、个人经营者登记问题、制假售假问题和纳税问题等成为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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